在长城4S店阻工的三名徐水村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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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起休息住房打“持久战”,干扰企业无法正常施工二十余天“长城4S店”阻工的三名村民获刑法院依法判处他们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保定晚报讯为索要土地赔偿,召集二三十名村民冲进工地阻止工人施工,谁来参与就给“记工”准备事后犒赏。为了打“持久战”,还在工地旁边为前来阻工村民搭起临时性休息住房,导致企业20余天无法正常施工。近日,徐水法院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分别判处三名主要成员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保定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年9月份在徐水区天津道某公司西侧地块建设长城4S店,徐水区某村村民平某、邵某、常某等二三十名村民以该建设用地为原生产队土地,要求给予村民赔偿为由,于年9月中旬至10月30日间,陆续在该建设工地阻止工人施工,有关部门和人员多次出面调解劝阻,部分村民仍然是我行我素一意孤行。在阻工过程中,被告人平某某联系他人购买用于阻工村民休息所用的集装箱临时用房;被告人邵某某负责登记参与阻工村民名单,准备事后给予犒赏和补偿;被告人常某某带领到场村民冲进工地阻止施工。某村部分村民的行为,致使保定某集团有限公司20余天无法正常施工,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徐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水区某村部分村民以施工占地未予补偿为由,聚集二三十人扰乱企业正常施工20余天,并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平某某、邵某某、常某某积极参与,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法院依法判决平某某、邵某某、常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名词解释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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