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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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金融市场的千变万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跟随经济形势不断创新求存。近期随着银行不良资产的释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业务逐渐增多。回首政策类不良资产业务时代的工作,能够促进对如今的商业化不良资产业务的思考。尽管历史时期有所不同,部分法律法规有所变化,但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业务的法律本质和审核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思路并未发生改变。

本次小编特别推出法律事务部吴光垚总经理写于年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文章基于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业务实践经验,总结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年代遇到的法律问题,在这个商业化不良资产业务再次兴起的时代,让我们共同从一篇蕴含着历史经验的研究文章中思考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审核思路,逐步探索不良资产业务的新路线。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金融不良债权的再度对外转让业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制,相关业务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本文基于不良资产的收购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债权受让主体资格、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债权组合出售、债权受让方利息求偿权、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从而提示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以防范与化解金融债权处置中可能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法律问题

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运行三年多以来,已经完成逾1.4万亿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并综合运用多种投资银行手段进行处置。“截至年12月31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全年处置不良资产.24亿元,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2亿元;收回现金达55.7亿元,三年累计收回现金.35亿元。这是三年来东方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账面金额最快、收回现金最多的一年。年的处置不良资产金额与现金收回金额是前两年的总和”;“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打包处置、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价值约占全年处置不良资产50%以上”⑴。“长城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年主要是收本收息,年以收本收息、物权处置为主。年则出现了重大变化,在1-9月处置的.75亿元的资产中,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的资产占总处置额的46%,债权重组占19%,诉讼追偿占16%,破产清偿占17%”⑵。上述数据表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或成为主导方式之一。东方公司前后两次不良资产打包境外出售、两次不良资产组合境内转让、长城公司大规模的债权拍卖、华融公司巨额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等交易的成功,均预示着债权(组合)转让方式在今后不良资产处置中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该业务隐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一些项目在运作中已经暴露出相关风险,值得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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