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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电梯人说,现在部分电梯人安全意识太淡薄,不把自己的安全当回事,希望你们多发点电梯事故调查报告,提高下他们的安全意识。现在干安装好揪心,生怕他们有点意外。
尊重生命,请提高安全意识。我们会尽量分享一些事故调查报告,供大家学习,培训。
年9月6日16时40分左右,由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建的财富天街电梯安装项目工地,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电梯层门坠落,造成1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城西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海湖新区管委会建设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城西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文汇路街道办事处组成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富天街项目工地“9·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9·6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分析,结合调查问询、查阅资料等形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勋,营业场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8号10号楼室,成立日期:年09月24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贰级。
2.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电梯安装承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E,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营业场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A座室,成立日期: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销售总公司生产的电梯、扶梯、立体停车设备及零部件;提供改造和售后安装、维修、保养服务。
(二)事故相关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采购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三)事故项目基本概况
该项目于年5月10日与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西宁市海湖新区财富天街项目,总承包合同内容:除电梯工程、消防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幕墙工程、室外工程、柴发及设备、高低压配电室及设备、弱电工程以外的全套施工图中的所有内容。合同工期:年5月15日至年12月30日。该项目于年4月28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西宁市海湖新区管委会,建设规模平方米,合同价格:万元,目前项目主体封顶并主体验收合格,现在进行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9月6日,由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电梯安装工王青山招聘的电梯安装工马某才(死者)、冶某福对财富天街项目主体A塔西北角2号货梯1至8层进行电梯层门安装工作。8时40分左右马某才和冶某福先进行主体A塔西北角2号货梯的1层、2层、4层电梯层门门套的安装,12时30分马某才、冶某福开始午间休息,13时50分左右马某才和冶某福把电梯层门装进电梯轿厢内,开始安装主体A塔西北角2号货梯1层、6层、7层的电梯层门,当马某才和冶某福将6层两扇电梯层门装在地坎卡槽里以后,马某才用角尺对电梯层门上框与安装用垂直钢丝线进行测量,发现电梯层门与安装用垂直钢丝线偏离,随后马某才和冶某福站在电梯轿厢顶操作电梯下至电梯井道1层调节垂直钢丝线,马某才和冶某福站在电梯轿厢顶上进行安装用垂直钢丝线调节时,电梯井上方6层半扇层门突然掉落砸中马某才,后经“”医护人员确认马某才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5时40分冶海福拨打了“”急救电话,同时到工地找人对马某才(死者)进行施救,冶海福与工地其他工人把马某才(死者)从电梯轿厢顶抬出来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过现场施救后,医护人员初步判断马某才(死者)没有了身命体征,并让冶某福于16时09分拨打“”报警电话,于此同时各公司相关人员先后赶到现场。
事故发生后,接区政府办电话告知区应急管理局、城西公安分局、海湖新区管委会建设处、文汇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随即赶往现场,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并维持现场秩序。
(三)现场勘查情况通过现场勘查,专业技术勘查人员勘查结果如下:1、坠落6楼电梯层门为发纹不锈钢材质,厚度1.0mm;高度mm;重量22kg;宽度60cm。2、事故发生电梯的6层层站门与导轨安装不规范,层站门没有完全卡入槽口,没有固定牢固。3、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井道内没有设置井道防护。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姓名:马某才;性别:男;民族:回;籍贯:青海省乐都县;学历:小学;现住址:青海省乐都县高庙镇蒲家墩村;工作单位: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马某才(死者)和冶某福(工友)站在电梯轿厢顶上进行主体A塔西北角2号货梯6层的电梯层门安装时,因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在工件紧固不牢、无头顶防护的情况下,6层电梯层门掉落导致马某才死亡,是此次事故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马某才(死者)和冶某福站在电梯轿厢顶上进行主体A塔西北角2号货梯6层的电梯层门安装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7.1.2交叉作业时,坠落半径内应设置安全防护棚或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隔离措施。当尚未设置安全隔离措施时,应设置警戒隔离区,人员严禁进入隔离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马某才(死者)在电梯井道1层时被从6层掉下的半扇电梯层门砸中,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电梯安装承包单位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施工作业现场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对马某才及冶某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电梯安装作业时,建设单位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电梯安装承包单位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均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建设单位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未对电梯安装承包单位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
5.建设单位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中房集团西宁地产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签订的西宁海湖新区财富天街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已于年12月31日截止,建设方未签订新的监理公司,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定性
经调查认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富天街项目工地“9·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典型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电梯安装作业人员马某才(死者)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在没有确定电梯层门上框的螺丝是否紧固及电梯井在没有任何头顶支护的情况下冒险蛮干,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龙江涛,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副总经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城西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元)。
3.司振,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主管,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施工作业现场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城西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元)。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区域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城西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给予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它违法行为另案调查。
2.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未对电梯安装承包单位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城西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元)行政处罚,对其它违法行为另案调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1.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和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既定施工方案施工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监护。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审核电梯安装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辖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全面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采取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来源: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