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有新规定,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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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普法《民法典》已正式施行3个多月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在不动产方面修改或新增了相关规定

但面对专业的法律条文

很多小伙伴都一知半解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出新规

买房要注意避开这些“坑”!

《民法典(物权编)》有哪些市民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

(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事实上,很多维修资金处于“沉睡”状态,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使用维修资金?

除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以外的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都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二、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主体包括哪些?

提出申请的主体可以是:业主个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向属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申请。

三、应遵循哪些程序?

第一步由申请主体提出使用建议(方案),使用建议(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第二步要依法通过使用建议(方案);

第三步向属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四步属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第五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不少商品房都是没有现房,提前进行预售,那么市民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要注意些什么?

市民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售楼部公示栏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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